我們在學習民法的過程中學習了《物權法》。今天就從《物權法》入手給大家解釋一個知識點 物權變動之觀念交付。 《物權法》23條規(guī)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但《物權法》將交付分為兩種形式,即現(xiàn)實交付和觀念交付。根據(jù)該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在常規(guī)的動產交付模式下,動產物權的變動應以交付為準,這種交付即為通常意義上的身體舉動現(xiàn)實交付。但在某些特殊的案例中,現(xiàn)實交付的方式會變得多此一舉。故《物權法》中出現(xiàn)了三種觀念交付的方式,分別為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下面我們來一一列舉:
一、簡易交付:《物權法》25條規(guī)定: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例如:甲將自己的電腦出借給乙使用,在乙使用過程中對該電腦十分喜愛,便產生了購買的想法,故向甲提出。甲再三考慮同意將電腦賣給乙。按照常規(guī)的模式,乙應將電腦還給甲,后甲再將電腦交付給乙。此時買賣完成,動產物權發(fā)生變動。這樣雖然符合交易流程但是過于繁瑣,所以《物權法》規(guī)定,此時乙不必將電腦再歸還給甲旋后甲在交付,只要甲乙關于電腦的買賣合意達成時,電腦的所有權即從甲轉移給乙了。
二、指示交付:所謂指示交付是指物權人在轉讓動產物權時,如果該動產已由第三人占有,轉讓人可以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段餀喾ā?6條規(guī)定: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附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將電腦借給乙使用,在乙使用過程中,丙向甲提出要購買。此時按照常規(guī)流程甲要向乙提出返還電腦的請求,而后再將電腦交付給丙以完成交易。故《物權法》簡化流程,要求只要甲將對乙的電腦返還請求權讓與給丙即可,無需先找乙再同丙交易。這就是指示交付。 當然我們還有第三個觀念交付的方式占有改定,這也是題目中出現(xiàn)頻率較高的知識點,我們放在下次的內容中再細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