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軍隊文職人員招聘考試(公共科目+法學)全真模擬試題及答案三-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2016年軍隊文職人員招聘考試(公共科目+法學)全真模擬試題及答案三發(fā)布時間:2017-08-1318:52:191).甲、乙同在某農貿市場賣豬肉,一日甲因搶了乙的顧客而被乙毆打,后被人拉開。甲極為窩火,回到自己的攤位,拿起切肉刀向乙胸部刺去,致乙死亡。甲的行為屬于()。A.正當防衛(wèi)B.防衛(wèi)過當C.假想防衛(wèi)D.事后防衛(wèi)正確答案:D答案解析:正當防衛(wèi)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防衛(wèi)過當是指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假想防衛(wèi)是指行為人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wèi)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事后防衛(wèi)是指不法侵害結束之后,即行為人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自動中止、逃離現(xiàn)場等情形下所進行的防衛(wèi)。據(jù)此本題正確答案為D。2).某法院出版了一本刑法教科書,對刑法若干問題做了闡釋,這種解釋屬于()。A.立法解釋B.司法解釋C.學理解釋D.刑法解釋正確答案:C答案解析:學理解釋是指專家學者從法律理論、各家學說的角度對法律所作出的解釋,沒有法律強制力,不是法官審判案件的依據(jù),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是從法律的淵源及將來的發(fā)展來看,學理解釋是一個很重要的法學發(fā)展的推動力。題中某法院出版教科書,對若干問題進行解釋,明顯是學理解釋,故選C。3).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確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請撤銷對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國法律,該死亡宣告撤銷后,甲與乙原有的婚姻關系如何?()A.自行恢復B.不得自行恢復C.經乙同意后恢復D.經甲同意后恢復正確答案:B答案解析:《民通意見》第37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本案中,乙因為再嫁,其與甲的婚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本題答案為B。
婚姻法總則-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019:24:05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婚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獒?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獒?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獒?一)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j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019:54:26一、宣告失蹤(一)概念與目的: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目的有二:保護失蹤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四)失蹤宣告的撤銷*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他人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代管人應將所代管的財產及其收益歸還本人,并向本人報告代管期間的財務賬目。*二、宣告死亡*(一)概念、意義*概念: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其為法院以判決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意義:結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與他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二)條件與程序:*1、自然人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期間*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滿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自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滿4年。*2、須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等。*法院不能未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而作出死亡宣告。*3、順序問題。*在這里須注意:利害關系人有一定順序。依《意見》,其順序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人。但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順序的限制。*4、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宣告*(1)法院受理后,須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普通失蹤的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仍不能確定其尚生存的,法院才能依法對其作出死亡宣告。法院發(fā)出尋人公告的期間,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的法定期間之內。*(2)在我國,法院宣告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視為失蹤人死亡的日期,如判決中沒有確定死亡日期的,判決宣告的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日期。(《意見》第36條。)*(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如法律無特別規(guī)定,其與事實死亡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為中心的一切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均歸于消滅,一切以死亡為條件而獲得財產權利的人,即可因此獲得權利,如繼承人開始繼承、受遺贈人取得遺贈。其婚姻關系一并消滅,其配偶當然可以再婚。*但若其人仍實際生存于某地,其在當?shù)刂申P系,并不受死亡宣告的影響,在當?shù)厮鶎嵤┑姆尚袨?,均為有效?(四)死亡宣告的撤銷*1、條件: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2、撤銷的效力*對財產: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婚姻關系:被撤銷死亡宣告后,其配偶與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其配偶并未再婚的,原婚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其配偶再婚后新配偶又死亡或離婚的,婚姻關系不得自動恢復。*父母子女關系:被撤銷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當恢復,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的,其收養(yǎng)關系不得解除。
2018軍隊文職面試指導:法學專業(yè)面試之案例分析-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法學專業(yè)的考生,不僅要具備專業(yè)的法律知識,還需要具備分析具體案例的能力。因為面試考官不一定提問純理論的問題,也有可能通過案例來考查考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能力。王某下落不明滿五年,經其妻劉某申請,人民法院對王某宣告死亡。王某僅有的一套住房由兒子繼承。不久,劉某與趙某結婚,三年后趙某因病去世。此時,王某突然返回家鄉(xiāng)。經王某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了對王某的死亡宣告。問:(1)王某與劉某的婚姻關系是否自動恢復?為什么?(2)王某是否有權要求其兒子返還因繼承取得的房屋?為什么?(1)王某和劉某的婚姻不能自動恢復,因為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需辦理復婚手續(xù)。(2)王某有權要求兒子返還因繼承取得房屋,因為宣告死亡撤銷的后果是: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