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非關稅措施-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0 17:35:14非關稅措施:是指除關稅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間接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總稱。與關稅措施相比,非關稅措施既有很大的靈活性的針對性,又有相當?shù)碾[蔽性、歧視性,且對之尚缺乏有效的國際監(jiān)控,所以,它成為近年來國際上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非關稅措施主要有如下幾種:1、進出口配額措施:配額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進出口商品的數(shù)量或金額設定最高限額,在限額內的商品可以進出口,超額度的不準進出口或要征收較高的關稅或罰款。對進口設定的限額稱為進口配額。進口配額分為絕對配額(即進口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種商品的進口規(guī)定最高限額,超過限額不準進口)和關稅配額(即將關稅和配額結合起來實行進口限制,對進口配額內商品征收較低關稅,對配額外的進口商品征收較高關稅)。對出口設定的限額稱為出口配額。出口配額分為主動配額(即出口國根據國際市場容量或其他情況對出口商品設定的限額)和被動配額(即出口國迫于進口國的要求和壓力在一定時期內自動限制本國某些商品對該進口國的出口數(shù)額,超過規(guī)定數(shù)額則禁止對該進口國出口,又稱自動出口配額)。2、進出口許可證措施:即一國政府從數(shù)量上限制外國商品進口和本國商品出口的貿易管理措施,在規(guī)定范圍內的商品只有取得進出口許可證,方可進口或出口。按照許可證與配額的關系,可分為有定額的進出口許可證(即由國家預先規(guī)定有關商品的進出口配額,在配額限度內根據進出口商的申請,對每批進出口貨物發(fā)給一定數(shù)量的進出口許可證,配額用完即停止發(fā)放)和無定額的進出口許可證(即許可證不與配額聯(lián)系,只是在個案考慮的基礎上頒發(fā)有關商品的進出口許可證。此種許可證的頒發(fā)沒有公開標準,缺乏透明度。)按照管理程度,分為一般許可(是對不需要嚴格管理的商品實行的,在進出口商提出申請后,政府主管結構即予以頒發(fā))和特別許可(即進出口應就其進出口交易逐筆向政府主管機構提出申請,政府主管機構審查批準后方予頒發(fā)的許可證)3、外匯管理措施: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境內的各種外匯交易、匯率和外匯市場進行管理的措施。其目的是維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的基本穩(wěn)定,同時也有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作用。外匯管理內容主要有:A、對貿易外匯的管理。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出口的外匯收入全部或部分必須以官方匯率出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進口所需外匯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后由指定銀行售予外匯。B、對匯率的管理。匯率是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的兌換比率,其變動直接影響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各國對匯率的管理方法有直接管理(即一國通過立法形式規(guī)定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進行結匯,外匯匯價、買賣和數(shù)量都在國家控制之下,為外匯不足或外匯市場不健全的國家多實行)和間接管理(即一國通過立法之外的其他手段間接影響匯率的管理方法,外匯充足或外匯市場發(fā)達的國家多采用)。4、復雜的產品技術標準和商品檢驗措施:各國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生態(tài)環(huán)境和國家安全,采取了大量的技術標準、衛(wèi)生和動植物檢疫以及商品檢驗措施。但這些措施常常大大超出真正的需要和合理的范圍,過于嚴苛、繁雜和拖延,從而成為限制外國商品進口、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又被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根據檢驗依據的不同,分為依法律規(guī)定檢驗(即是一種強制性檢驗,未通過檢驗,海關不予放行。根據檢驗時間和地點,又分為裝運前檢驗和到岸檢驗)和依當事人申請檢驗。5、海關監(jiān)管措施:海關是國家在口岸設立的對進出境商品和運輸工具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機關。繁瑣、拖延的海關監(jiān)管程序直接影響到進出口貿易的效率和成本,可以成為貿易保護的工具。海關監(jiān)管程序包括:A、進出口商履行申報義務;B、海關對貨物的查驗程序和方法;C、貨物歸類、估價和征稅的程序和方法;D、貨物放行的條件。海關估價是指一國海關根據法定標準和程序,出于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目的,確定進口商品的價格。6、反傾銷措施:傾銷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將商品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它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的做法,屬于不公平競爭行為。有些傾銷是為了爭奪國際市場,擴大出口。為了制止傾銷而采取反傾銷措施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傾銷措施超過了合理的范圍和程序,就會演變成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各國法律規(guī)定了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基本條件:A、構成傾銷,即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格;B、對進口國同類產業(yè)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或實質性阻礙進口國同類產業(yè)的建立;C、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性反傾銷措施(即為了防止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國內產業(yè)繼續(xù)受到損害,進口國主管機構經初步認定符合反傾銷條件時采取的措施,有兩種:A、征收臨時反傾銷稅;B、提供與臨時反傾銷稅數(shù)額相等的現(xiàn)金保證金或保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是進口國主管機構在全部調查結束后采取的主要是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采取稅收保全措施-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11-24 15:07:46采取稅收保全措施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guī)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房地產、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個人所扶養(yǎng)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yǎng)的其他親屬。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3.稅收保全的執(zhí)行與后果稅務機關執(zhí)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zhí)行,并通知被執(zhí)行人。被執(zhí)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zhí)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zhí)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zhí)行。稅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xù)。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zhí)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繼續(xù)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zhí)行人繼續(xù)使用;因被執(zhí)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或因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以及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基金協(xié)定》關于匯兌措施的規(guī)則-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0 17:45:48《基金協(xié)定》關于匯兌措施的規(guī)則(一)第8條規(guī)定的一般義務:第8條第2款第1項首先規(guī)定:成員國應取消經常項目的外匯管制。(所謂 經常項目 ,即國際收支中經常發(fā)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但除第14條項下過渡辦法之外,成員國可在三種情況下維持外匯管制:第一,對于國際資本流動,成員國無需經基金組織同意,仍可實行管制。第二,如基金組織認為對某成員國貨幣的需求明顯地嚴重威脅基金組織供應該貨幣的能力時,應正式宣告該貨幣為 稀缺貨幣 。這種正式宣告,亦即授權任何成員國,在與基金組織協(xié)商后,暫時限制稀缺貨幣的自由匯兌。第三,經基金組織同意,在特殊情況下,成員國仍可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支付或轉移實行限制。根據基金組織的實踐,只有在基金組織認為有理由,且這種經常項目的外匯管制是暫時的、并正在取消之中時,才會批準成員國的這種例外要求。此外,對于某些外匯管制措施,如成員國要求其居民持有的外匯須按市場價格強制賣給本國貨幣當局等,基金組織通常認為這類措施不應納入第8條項下 外匯管制 范疇。因此,我國對經常項目實行的強制性 結匯、售匯及付匯制 就不屬于。為此。我國已正式通知基金組織,于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基金協(xié)定》第8條義務。同時,《基金協(xié)定》第8條第3款規(guī)定,除非獲得基金組織同意,否則成員國不得實行以下兩項具體的管制措施:首先,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安排;其次,不得采取復匯率制度,即一國不得根據不同交易對象采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一旦接受《基金協(xié)定》第8條所規(guī)定的全部義務,就成為 第8條成員國 。(二)第14條規(guī)定的過渡辦法:一成員國可對經常項目的支付和轉移加以適當限制,只要這些限制與不斷改變的環(huán)境相適應,但該成員國得每年必須與基金組織就保留各種限制措施進行磋商,這種磋商被稱為 第14條磋商 。一俟情勢許可,這些 第14條磋商國 即應取消外匯管制。在特殊情況下,當基金組織認為此類成員國已具備了適當條件,可通知其放寬或取消所施行的某項、某些或全部的限制措施。一旦一成員國取消某項限制措施,即不得在過渡安排期間重新啟用;同時,在過渡安排下,成員國也不得采取新的限制措施。倘若成員國想恢復或增加限制措施,必須按照第8條第2款第1項的規(guī)定,報經基金組織同意。如果一成員國退出 第14條磋商國 成為 第8條磋商國 ,就不得重回第14條過渡安排。(三)各國外匯管制立法屬于 公法 ,僅具有域內效力,然而,如果一味固守域內效力,就會給逃避這些立法的適用打開方便之門。因此,各國需要推行本國外匯管制立法的域外效力?!痘饏f(xié)定》第8條第2款第2項規(guī)定:有關任何成員國貨幣的匯兌契約,如與該國按本協(xié)定所施行的外匯管理條例相抵觸時,在任何會員國境內均屬無效。此外,各會員國得相互合作采取措施,使彼此的外匯管理條例更為有效,但此項措施與條例,應符合于本協(xié)定。通常,發(fā)展中國家傾向于擴大該項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發(fā)達國家基本取消了外匯管制,因此對該項規(guī)定的適用限制越來越多,以抵制其他國家(主要是發(fā)展中國家)。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北宋建國與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25 17:12:46一,北宋建國與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北宋建國與統(tǒng)一顯德七年(960年)初,后周禁軍統(tǒng)帥趙匡胤發(fā)動陳橋驛(今河南開封北)兵變,奪取了后周政權,建立宋朝,史稱 北宋 .北宋建立后,開始了 先南后北 的統(tǒng)一事業(yè),其戰(zhàn)略部署是先征服相對弱小而又富庶的南方割據政權,然后北上消滅強悍的北漢并收復幽云地區(qū).從乾德元年(963年)開始用兵,到太平興國四年(979年)消滅北漢為止,北宋基本上完成了統(tǒng)一事業(yè),結束了長期分立割據的局面.強化中央(君主)集權的主要措施其一,收兵權.宋太祖通過 杯酒釋兵權 的措施,解除了一批功臣將帥掌握的禁軍大權.同時將殿前司和侍衛(wèi)馬步軍司分為 三衙 ,即殿前司與侍衛(wèi)馬軍司,侍衛(wèi)步軍司.三衙的將領一方面用資歷較淺者擔任,另一方面軍隊的調遣又必須聽命于樞密院.此外,還收繳節(jié)度使的軍隊;又實行 更戍法 ,以造成 兵無常帥,帥無常師 的結果.其二,分相權.設立樞密院,主掌軍政大權,其地位與宰相辦公機構相等,兩者合稱 二府 .還在宰相之下添設 參知政事 作為副貳,又以三司使掌管全國財政大權.其三,削弱地方官的權力.規(guī)定州郡長官由中央派出文臣擔任,又另設通判一職,以牽制長吏.州下為縣,設知縣掌管.以后,陸續(xù)將全國劃分為十五路(元豐時增至二十三路),在各路設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及安撫司等司,稱監(jiān)司,設使分管職事,互不統(tǒng)轄.其四,大力發(fā)展科舉制度.北宋時期,嚴格考試制度,增加錄取名額,提高被錄取者的待遇,廣泛地吸收地主階級知識分子參加政權.其五,在朝野上下逐漸營造 崇文抑武 的風尚,以壓制武將群體,根除武夫跋扈的習氣.其六,在宋太宗北伐遼朝失敗后,北宋統(tǒng)治者轉而采取 守內虛外 的屯兵原則.禁軍有一半駐防在京師及其附近,其余分戍全國各要沖地區(qū),以加強對國內的軍事控制.通過實施以上措施,北宋消除了中唐,五代以來藩鎮(zhèn)跋扈的局面,對維護國家的統(tǒng)一和安定起了重要的作用,客觀上也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不過,這些措施雖然強化了專制君主集權,解決了中央與地方的矛盾,卻產生了政府機構重疊,效率降低以及國防能力減弱等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