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備考:常識判斷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紅師教育帶來《2016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備考:常識判斷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希望可以通過分類匯總,解決各位考生在2016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考試常識判斷復習難這一狀況,請考生綜合自身情況進行掌握,紅師教育祝各位在2016軍隊文職考試考試中獲得優(yōu)秀成績。 1.法律行為的成立,指法律行為在客觀上巳經(jīng)存在。 (1)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①當事人; ②標的; ③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僅須一個意思表示;雙方法律行為須要約與承諾兩個意思表示對應的一致;共同法律行為須兩個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 (2)法律行為的特殊成立要件。 ①遺囑。遺囑須依照《繼承法》第17條作成法定形式(五種),否則遺囑不成立;

實踐合同為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標的物時成立 (3)以下五種合同為實踐合同。 ①定金合同(《擔保法》第90條);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約定為諾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條);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條); ⑤代物清償協(xié)議。 2.法律行為的生效。法律行為的生效,指已經(jīng)成立的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產(chǎn)生行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生效,但有若干例外。例如,附生效條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成立但未生效。再如,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的合同。 (1)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自由;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 ①純獲利益(即不負擔法律義務,如接受贈與)的法律行為,有效; ②與其年齡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有效; ③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訂立遺囑、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債務),無效; ⑤不能獨立實施的多方法律行為(訂立合伙協(xié)議、訂立設立公司的協(xié)議),無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 ①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有效; ②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③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效; ④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無效。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 ③無效的法律行為; ④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實的法律行為。

2017年遼寧軍隊文職考試崗位能力言語理解與表達高分技巧之——最優(yōu)選項

距離2017年遼寧省軍隊文職考試考試越來越近,怎么重點復習,怎么快速提分成為很多考生的難點,紅師軍隊文職考試考試給您最全面的的備考指導,沖刺看這里! 言語理解與表達這一模塊不同于數(shù)量關系、資料分析等客觀性試題,試題所選取的材料以及選項的編寫無不體現(xiàn)著出題人的主觀色彩,正是因為這難以回避的主觀性,在言語試題的作答過程中,時常會出現(xiàn)幾個選項都有一定道理或者四個選項的說法都有問題的題目,每當這時便是考生最糾結的時候,其實這樣的試題并不是題目本身有問題,而是言語的題目所考查的本來就是大家瞬時提煉重點以及擇優(yōu)選答案的能力。那么問題來了,如何才能做到擇優(yōu)呢?什么樣的選項才算是最優(yōu)的呢?接下來就讓紅師教育專家為大家進行解答。

舉一道真題為例: 很少有人會視婚姻為兒戲而動輒鬧離婚。如果說結婚好比試錯(如果事實證明結婚選擇沒有錯誤,婚姻雙方就皆大歡喜,白頭偕老),離婚則好比糾錯,法律一方面為試錯提供了方便,也就應當同時為糾錯提供方便,甚至可以說,提供后一種方便比提供前一種方便更重要。 這段話主要是說() A.婚姻是個試錯糾錯的過程 B.有些人對結婚離婚的態(tài)度很隨便 C.結婚是為了試錯 D.必須保障離婚自由 這是一道典型的主旨概括題,文段的重點句為甚至之后的內容,但是在找到重點句之后我們發(fā)現(xiàn),四個選項中似乎沒有一個是與重點句的意思完全一樣的說法,所以很多考生第一次遇到這道題的時候索性胡亂選擇一個答案,或者根據(jù)文段當中對結婚、離婚所打比方,干脆選了A。

所以,做這道題的第一步找重點句,是必須有的過程。文段重點句為甚至之后的內容,甚至之后說的是法律為離婚提供方便比為結婚提供方便要更重要。突出的是要為離婚提供方便,根據(jù)離婚這一主體,四個選項中只有D提到了同一主體,所以對于這道題而言,D就是我們要找的最優(yōu)選項。 不知根據(jù)剛才真題的解析,小伙伴們是否明白了什么才是最優(yōu)選項,主旨概括題的最優(yōu)選項一定是立足于重點句的含義,選一個相比之下與重點句句意最接近的,或者突出重點一致的就是我們要選的正確答案了,在這個過程中切記錙銖必較,主觀性的試題,過于較真會把自己逼入學習言語的死胡同,同時也會讓自己錯失正確答案。

2016年省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備考:“矛盾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另類解讀

在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的常識判斷部分,馬克思主義哲學相關知識點被普遍看作是難點,其中的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這一考點,由于理解難度大、知識邏輯復雜,得分更是難上加難。紅師教育專家用水果來解讀這一難題,并結合部分題目詳細講解本考點的考試特點和出題形式。 矛盾的普遍性,即共性,表現(xiàn)為為處處有矛盾、時時有矛盾;矛盾的特殊性,即個性,變現(xiàn)為每一個矛盾和矛盾內部每一方面都各具有特點。大部分同學對這一抽象的表述一頭霧水,導致考試答題時不能深入理解和靈活運用而得分偏低。下面利用一個簡單舉例,為大家詳解該疑惑: 假設:水果=A 蘋果=B 梨子=C 桃子=D 通過查閱資料,水果的定義可概括為為:可食用、多汁、植物果實或種子、提供水分和糖分 蘋果:可食用、多汁、植物果實或種子、提供水分和糖分(水果所有特征);

梨子自身特點,如上小下大、大部分金黃色、表皮有斑點 桃子 假設蘋果自身特點為B梨子自身特點為C桃子自身特點為D。 結合以上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B=A+B C=A+C D=A+D 通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具體水果B、C、D中,都包含一個公約數(shù)A。在此,我們可以理解為A是B、C、D的共性,即包含于B、C、D之中的普遍性;B、C、D則是A加上其各自特點B、C、D組合而成的特殊性。具體可表述為:水果相對于蘋果、梨子、桃子等是共性(普遍性),蘋果、梨子、桃子等相對于水果是個性(特殊性)。通過分析我們發(fā)現(xiàn),水果的概念是蘊含于各種具體水果之中,并通過各種水果體現(xiàn)出來,同時各種具體水果也離不開水果這一概念的規(guī)定性。

特殊性也離不開普遍性,普遍性必然與特殊性相聯(lián)系而存在。 綜上所述,結合近年來考試的具體特點,我們總結發(fā)現(xiàn)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這一知識點的考察,基本是在若干相同或相似的個體中查找其共性,下面就為大家列出運用這一原理分析的真題: